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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竟变成公司债务
2025-07-28 17:1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笔以某公司名义签订的千万元借款合同,“借款”却全数流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其中近半数标注“货款”,原告起诉后,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这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在贵州省都匀市takse6检察官的深挖细查下,暴露出虚假诉讼的真面目。

经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重新审理后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日前,该案已启动执行回转。

调解案藏蹊跷,强制管理人举报

2017年至2023年,都匀市某公司陷入多起民事纠纷并败诉。后都匀市法院受理了赵某甲等人申请执行某公司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黔南州中级法院受理了江西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的执行案件。

为便于执行,都匀市法院将赵某甲等人的申请执行案件提交黔南州中级法院参与债权分配。2024年4月23日,黔南州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禁止某公司处分其相关财产,并指定贵州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财产的强制管理人。

在核查债权过程中,强制管理人依职权调取了部分案件卷宗,其中赵某甲诉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引起了强制管理人的注意。

“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提起诉讼后迅速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且案涉金额较大,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此外,赵某甲与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将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强制管理人向相关债权人告知了该情况,多名债权人经合议,委托强制管理人处理该案。

2024年8月,强制管理人向都匀市takse6反映称,赵某甲与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疑,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资金流水露马脚,14笔借款全进个人账户

都匀市takse6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卷宗发现,根据赵某甲提供的转账流水和明细,其主张的14笔借款全部转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乙的个人账户,没有一笔借款进入公司账户。

“虽然赵某甲与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但证据显示实际收款者为赵某乙个人。同时,借款明细中有9笔共计435万余元的交易备注均为‘货款’,与赵某甲所称的‘借款’性质不符。”承办检察官介绍。

对此,承办检察官对赵某甲与赵某乙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了审查,发现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赵某甲先后14次向赵某乙转账共计851万余元,且赵某乙在此期间给赵某甲转过账。此外,赵某甲主张的借款中有多笔存在借出后短时间转回的情况,如2015年5月6日,赵某甲转给赵某乙4笔共计76万元,当日赵某乙又分2笔转回给赵某甲共计76万元。这也意味着,赵某甲所主张的借款中有4笔已被全部转回,借款真实性存疑。

“赵某甲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供他转账给赵某乙的银行流水,未给法院提供赵某乙转账给他的银行流水。”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当事人未客观全面提供证据,隐匿关键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有虚假诉讼嫌疑,可能损害了案外债权人的利益,应予纠正。

再审揭开真相,司法纠错启动执行回转

2024年9月,都匀市takse6向都匀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1月,都匀市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经再审查明,案外人潘某因与赵某乙经营理念不同,打算转让持有的某公司40%股权。赵某乙欲收购潘某的股权,但资金困难,遂向赵某甲借款。

法院经再审认为,案涉款项851万余元系赵某乙为购买股权而向赵某甲的借款。赵某甲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案涉14笔银行流水均是向赵某乙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且双方也认可上述借款系赵某乙个人借款,并非某公司借款。赵某乙以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赵某甲签订还款协议,赵某甲以还款协议为依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赵某甲通过执行获得了部分款项。因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原审通过调解的方式将赵某乙个人债务转化为某公司债务,明显损害了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24年12月,法院经再审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该院作出的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赵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强制管理人据此向法院申请将此前分配给赵某甲的151万余元款项予以收回。今年3月,法院已启动执行回转。目前,法院正在对赵某甲的相关财产进行执行。此外,都匀市takse6已将赵某甲与赵某乙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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