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到takse6工作,我就告诫自己,案子不分大小,只有认真认真再认真、细心细心再细心,才能把每个经手的案子办准办好,不负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誓言。
2024年8月,我接手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基本案情看起来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屈丽(化名)饮酒后驾驶轿车至合川区一路段时闯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聂明(化名)驾驶的轿车相撞。屈丽全责,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mg/100ml。
细查后发现案子有点“怪”——屈丽供述其先是在家里喝了两口酒后吐了,人是清醒的,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车上故意再次饮用了大量白酒。最后检验结果是两次饮酒后叠加形成。聂明表示,两车碰撞后其下车查看,发现屈丽在驾驶室拿了一个瓶子在喝东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二次饮酒的,直接以查获后鉴定结果认定其驾车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但本案中屈丽辩解自己非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第二次饮酒目的是试图通过使自己丧失行为能力的方式让警察把男友找过来。屈丽第二次饮酒后是醉酒状态,不能证明第二次饮酒之前驾驶车辆时是否醉酒。
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其辩解形成呼应,论理逻辑上不能排除其辩解成立的可能,不能形成她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内心确信。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个动机不能突破,所以只能转而确定是否存在二次饮酒的事实。
审查完卷宗,两个疑点很快浮现在我脑海:第一,聂明于案发两个多月后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其案发当天看到的情况,不合常理。而且,其陈述内容与我曾办理的数百件危险驾驶案件证人证言相比存在异常。第二,屈丽与聂明并非亲朋关系,案发第二日即2024年2月7日,屈丽就已经和聂明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但在随后的同年2月22日、2月26日、3月4日、3月15日,屈丽先后与聂明联系6次。而3月4日正是屈丽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间,当日屈丽被讯问前后,均与聂明进行了微信语音通话。
“事出反常,必有蹊跷。”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屈丽与聂明可能说了假话。
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我进一步挖掘在案电子数据,发现屈丽在与其朋友的微信聊天中,曾谈及自己酒后驾车、对方驾驶员愿意提供虚假证言等情况。
与此同时,我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屈丽驾车从小区出发至案发地点的全部公共视频。视频反映,当天屈丽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极慢,且存在多次压线的违章行为,车辆轨迹呈蛇形。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屈丽当时已属醉酒驾驶。
此外,我还购买了一瓶屈丽辩解时提到的同款白酒。该款酒52度,瓶口有防泼洒设计,从中倒出屈丽所称饮用的二两酒需15秒左右。况且,屈丽曾承认其平时不喝酒、酒量差。这让我感到,屈丽就发生事故后在驾驶室通过“吹瓶”方式一次性饮用二两高度白酒的供述可信度较低。
最重要的是对证人聂明的突破。案发后,聂明已去外地工作。于是,我两次带队前往聂明工作的地方对其询问,经过释法说理与证据展示,聂明承认,其在侦查阶段受屈丽委托作了虚假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在现场并没有看见屈丽饮用东西。
做完这些工作,我心中的问号被拉直——屈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据此,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屈丽提起公诉。2025年9月,合川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屈丽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案件办理期间,我应邀到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分享体会,我把这些年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心得总结为“四个及时”,即“及时讯问、及时抽血、及时检查车辆、及时调取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后来,我们还和公安机关一同推出了《危险驾驶案件调查取证要点提示》,从录音录像、现场询问、血样提出等方面提出19条工作指引。
“小案”不能“小办”。这个案子让我体会到,高质效办案不是一句口号,必须养成严谨细致的作风,善于察微析疑,多问证人、多挖证据、多方求证,才能逐渐还原事实真相,使犯罪者受到应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