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大战略。今年3月1日,正值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5年前,2021年3月,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推动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为长江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10年前,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方针,绘就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宏伟蓝图。十年厚积薄发、法治护航,沿着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道路,长江经济带绿水青山产生了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长江流域生态持续向好,高质量发展动能澎湃。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履职其中责无旁贷。十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检察职能,深化落实各项服务保障举措,努力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法治保障。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决策,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惩治与修复、监督与协同这三对关系,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在护航高质量发展上有更大作为,切实担负起服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目标一致、有机统一,二者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搞大开发不是不要开发,而是不搞破坏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检察机关必须更好统筹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要始终把高水平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坚定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决策,聚焦长江保护中的短板弱项和制约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难点问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守护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绿色转型、科技创新、区域协同、文化保护等领域强化检察履职,打好服务保障“组合拳”。
正确处理好惩治与修复的关系——惩治是手段,修复是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长江保护法的核心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抓住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这个关键,坚持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切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持之以恒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标本兼治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问题,高质量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从源头上治理长江生态环境,做实恢复性司法,督促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促进保持长江生态完整性。
正确处理好监督与协同的关系——监督是法定职责,协同是方法路径,二者统一于长江大保护的生动实践。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单打独斗,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协同联动,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共谱长江大保护“协奏曲”。一方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健全完善依法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和内部线索移送等机制,有力提升综合履职质效。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完善执法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深化行刑双向衔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机衔接,促进提升执法司法协作质效。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需要久久为功、抓好落实。未来五年、十年,仍然要始终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更有力法治保障服务开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