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先生在电商平台经营多年,却因为拒绝了一笔“仅退款”申请,惹上了一身麻烦。买家陈某先是投诉举报,接着在他名下所有店铺批量下单几百件商品,待货物打包完毕、快递揽收,又立即申请“未收货仅退款”。曹先生每单都要白搭打包费、物流费和服务费。不堪其扰的他最终支付了5000元“和解费”,谁知骚扰依旧。报警后警方发现,三年间,陈某用同样套路盯上了900多家网店,恶意下单2700余次。他是怎么做到的?这起案件又为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本期访谈为您揭晓。

苏检君:先给我们讲讲,这个案子是怎么被发现的?陈某到底对商家做了什么?
吴佳伟:2023年8月,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多家日化用品店的曹先生,收到买家陈某的“仅退款”申请,理由是商品有质量问题但无证据。曹先生拒绝后,陈某以“好评返现”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导致曹先生店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后,陈某在曹先生的多家关联店铺批量下单几十到几百件商品,待商家完成打包发货后,立即申请“未收货仅退款”,让曹先生损失打包费、物流费、平台服务费等。曹先生无奈支付5000元“和解费”后,店铺仍收到大量恶意订单,最终于2023年10月报警。警方于2023年11月8日将陈某抓获。经查,陈某三年间对900余家网店恶意下单2700余次,涉案流水1030余万元。
苏检君:陈某承认自己有一套“三步走”的计划,具体是哪三步?为什么能屡屡得手?
吴佳伟:陈某交代的“三步走”计划:第一步,先在网店正常下单,收到货后虚构质量问题等理由申请“仅退款”,企图“白嫖”商品。第二步,若商家拒绝,他便以“缺斤少两”“好评返现”等理由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商家为息事宁人通常会协商。第三步,若协商不成,他便找出该店主名下的所有关联店铺,批量下单几十到几千件大额订单,随后立即申请无条件退款,让商家损失打包费、平台服务费等,迫使商家主动提出赔偿,金额多在200元至5000元不等。屡屡得手的原因在于:商家害怕店铺被投诉导致经营异常、害怕不发货违反平台规则被处罚,往往选择破财消灾。

陈某的退款申请截图
苏检君:很多商家明明被骚扰,却宁愿支付“和解费”也不报警,这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吴佳伟:这反映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商家在平台规则面前的弱势地位。一旦陈某批量下单,商家面临两难:发货则对方立即退款,商家承担打包、物流、平台服务费;不发货则因“未按时发货”被平台处罚,影响店铺权重和排名。这种规则漏洞让商家处于被动。二是商家维权成本高、顾虑多。很多中小商家觉得报警麻烦、证据收集难,而且担心被认定为自身经营有问题(如确实存在“好评返现”等违规行为),宁愿花几百元“和解费”了事,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维权。这恰恰让陈某这样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助长了其嚣张气焰。
苏检君:这个案子在定罪上有争议——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破坏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为什么最终选择了后者?
吴佳伟:本案中,陈某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检察机关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主要基于三点考量:第一,陈某主观上具有复合性目的——既存在因“仅退款”要求被拒而产生的泄愤报复心理,也有通过恶意下单、投诉举报非法获利的意图。第二,客观上,其恶意下单行为直接导致商家非正常经营成本增加,如打包费、平台服务费、流量损失等,侵害了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产利益。第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更能精准评价其行为的危害性,能全面涵盖其恶意下单、扰乱经营的行为本质;而敲诈勒索罪侧重于“恐吓取财”,无法完整评价其破坏生产经营的恶意。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认定一个罪名已足以实现刑罚惩戒效果。

陈某与商家沟通的截图
苏检君:陈某恶意下单产生的1030余万元“流水”并没有实际支付,那商家真正的损失是多少?这些损失是怎么认定的?
吴佳伟:商家真正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经审计,直接损失为技术基础交易费用6.2万余元,这是指每笔订单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物流预付成本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陈某利用平台“先下单、后退款”规则,下单后立即退款,资金并未实际支付,但平台系统仍计入交易流水,反复操作虚增了1030余万元的流水规模。间接损失则包括:商家投入的打包费、快递费、流量推广费用,以及因大量异常订单和退货导致店铺退货率上升、影响平台权重和排名、推广费用“打水漂”等。这些间接损失因难以精确量化,未计入最终认定的损失数额,但在量刑时已作为酌情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苏检君: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个量刑结果是怎么来的?
吴佳伟: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犯罪数额和危害后果,陈某造成被害商家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技术基础交易费用),受害商家多达900余家,恶意下单2700余次,涉案交易流水1030余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犯罪手段恶劣,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反复实施恶意下单、投诉举报、索要“和解费”的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三是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材料中未明确提到退赔,但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根据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年六个月的刑期在法定幅度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11月,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
苏检君:这个案子暴露了电商平台的哪些规则漏洞?作为办案检察官,您对此有没有改进建议?
吴佳伟:本案暴露了两个主要规则漏洞:一是“仅退款”规则被滥用。消费者无需提供充分证据即可申请“仅退款”,被陈某等不法分子用作“白嫖”工具。二是“先下单、后退款”的机制缺陷。陈某下单后立即退款,资金并未实际支付,但平台仍将此计入交易流水,商家仍需承担技术服务费、物流费等成本。同时,大量异常订单会拉高店铺退货率,影响店铺权重和排名,导致商家投入的推广费用“打水漂”。对此,我们认为:平台方应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完善交易规则,建立智能化的恶意订单甄别和预警系统,减少技术漏洞被滥用的风险。同时,应优化申诉和快速响应机制,保护诚信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
苏检君:通过这个案子,您想对广大的电商卖家和消费者分别说些什么?
吴佳伟:借这个机会,我想跟电商卖家朋友们说几句心里话:一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好评返现”等违规操作,诚信、合法经营才是抵御不法侵害的基石。二要学会依法维权,遇到恶意下单、敲诈勒索时,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不要因为怕麻烦而选择“破财消灾”,那只会助长犯罪气焰。三要关注平台规则变化,善用平台的申诉和风控工具。对于消费者,我也想说两句:合理的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如果将其异化为威胁、敲诈、不当得利的手段,打着维权的名义借机牟利,就逾越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追责惩罚。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共同呵护。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感谢江阴市takse6周涵、玄晓霞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