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专家“外脑”智慧,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近日,江苏省宿迁市takse6专门就性侵智障妇女犯罪相关案件召开专家咨询会,围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论证。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精神科主任医师韩臣柏、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受邀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就拟论证的鉴定意见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在充分交流讨论的基础上,三位专家结合案件事实和自身专业知识就“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是否属于严重精神障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被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是否冲突”等问题发表了论证意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欧阳本祺: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是否主动(如主动打电话)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因其无性防卫能力,无法形成有效的自愿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明知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仍与该类人群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精神科主任医师 韩臣柏:
在精神医学分类中,精神发育迟滞被划分为重度精神障碍,其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是对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智力障碍程度的划分,即使是轻度,也仍属于严重的精神障碍,对患者的学习、工作、社交等功能产生严重影响。精神发育迟滞者因智力缺陷,对性行为的本质、社会意义及法律后果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对金钱的认识仅停留在表象,如买糖果、买零食等,只有表象认知,缺少抽象思维,缺乏对性行为本质的理解。因此,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之间并不冲突。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春晓: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因缺乏对性行为本质、社会意义及法律后果的实质性辨认能力,被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符合医学诊断与法学中“无性防卫能力”的双重标准。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对金钱数额、性行为以及金钱交换的法律意义无认知,其收钱行为仅为表象反应,不构成卖淫,故与该类人群发生性关系仍属性侵害。
此次专家咨询会不仅是对办理性侵智障妇女类案的精准把脉,更是一次现场案例教学,对提升办案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参考促进作用。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畅通检察干警与专家学者的沟通渠道,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双融双促、多赢共赢,持之以恒提升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