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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万元罚金执行到位 太仓市takse6推动建立罚金刑执行监督机制
2025-07-25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罚金未被执行到位,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并未恢复执行程序,是否就能逃脱惩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今年初,在江苏省太仓市takse6的推动下,被监督法院进一步深化线上协作平台应用,与多家行政单位建立罚金刑执行重点人员长效查询反馈和重要信息预警机制,确保每笔罚金执行到位。

去年6月,太仓市takse6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活动,调取五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已解矫人员名单,梳理形成罚金刑执行监督重点人员清单,并根据清单从执行法院调阅执行卷宗,分别向社保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税务局等部门调查了解35名终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后的新增财产收入情况。经过信息数据整理和研判,太仓市takse6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黄某终本执行案件监督线索。

2016年,被告人黄某、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划拨了黄某银行卡内的存款10万余元,但尚有29.8万元罚金未执行到位。而陈某名下则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10万元罚金均未能执行到位。2018年8月,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并未再恢复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然而,太仓市takse6调查发现,黄某刑满释放后每年均因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6万余元。此外,就在2023年9月,即该案“终本”程序满五年后的第一个月,陈某与他人共同登记了4套房产。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太仓市takse6研究后认为,执行法院对于黄某、陈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终本”后,疏于进一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对于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未能及时恢复执行程序,损害了生效刑事裁判的既判效力和权威。

2024年8月,太仓市takse6向执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核实黄某、陈某的财产状况,将剩余罚金及时执行到位;并规范“终本”程序的适用,依照相关规定定期查询;将财产刑未执行到位且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人员纳入重点人员名单,适当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和延长调查期限。

2024年9月,执行法院书面回复称已经对黄某、陈某启动恢复执行程序,39.8万元罚金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终本”程序后财产查控机制,加强查询力度和频次。今年,该法院加强智慧执行系统应用,进一步深化与行政机关协作联动,打破数据壁垒,拓宽查控覆盖范围,确保财产刑执行落到实处,避免刑事裁判空判现象发生。

作者:吴玉洁 刘培森 郎建强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