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捡了部手机,没想到把自己送了进去。”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反而利用手机内绑定的银行卡大肆转账消费。近日,经江苏省兴化市takse6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12月,周某某在外出时不慎丢失手机,手机壳内还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而这部丢失的手机竟成了别人的“提款机”。
2025年1月初,徐某某在一个十字路口捡到了周某某遗失的这部手机。尝试解锁时,徐某某意外发现手机未设置任何锁屏密码,他动起了歪心思。他利用手机背面夹带的身份证信息,轻松修改了周某某微信、支付宝的交易密码,并将银行内的资金充值到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短短数日内,徐某某通过转账、发红包、扫码支付等方式,从周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内陆续转出人民币共计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开始只是想试试看,没想到这么容易就得手了,后来就控制不住自己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徐某某懊悔不已。本想着“用一点就停”,结果越陷越深。而周某某重新登录微信时发现异常并报警。案发后,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经审查认定,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近日,兴化市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美德,贪小失大则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手机支付虽便捷,但安全意识不能松。手机应设置锁屏密码,同时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单独设置支付密码,避免与锁屏密码一致;尽量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与手机长期放在一起,减少信息泄露风险。
一旦发现手机、证件丢失,应第一时间挂失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防止他人盗用,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