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增强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比如,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而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