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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泰州海陵检察以案说法
2026-01-04 09:34:00  来源:海陵检察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或许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接到陌生来电,对方不仅能准确说出你的姓名,还能知道你近期干了什么,比如给孩子报了什么样的培训班,购买了什么物品。我们在为电话轰炸深感头痛之余,不禁会疑惑:个人信息到底是怎么泄露出去的?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真实案例

  案例一:周某系某金融机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机构后台存储的客户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将客户信息整理成Excel表格出售;后又根据信息购买方提出的特定需求,有选择性地从后台下载客户信息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例二:陈某系某手机店老板,其将在兼职做酒水推销时获得的客户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私自保存,后将客户信息4万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案例三:侯某系某酒业公司负责人,其安排员工通过网络购买30余万条客户信息,用于推销该公司酒水产品;后又将所购客户信息提供给业务合作伙伴,同样用于产品推销。

  认知误区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公民个人信息被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网络传播,所涉信息数据量大、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

  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人员向检察官供述时,既表达了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悔恨,也提出了诸多认知疑惑:

  有人认为,自己出售的客户信息要素不完整,仅包含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等,无身份证号码,信息不全怎么会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有人觉得,自己主观上并无犯罪意图,只是出于合作情谊免费提供客户信息,为何会被认定为犯罪?

  还有人困惑,自己是合法经营,购买客户信息用于推销,仅提供给合作伙伴用于同类用途,为何自己违法而对方不违法?

  事实上,这些疑问都源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匮乏,陷入了认知误区。

  释法说理

  1.信息要素不全,就不算公民个人信息?

  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也就是说,认定公民个人信息并不要求必须具备所有的信息要素,只要符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特征的信息,就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2.没有把信息用来卖钱,就不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2)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

  (3) 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

  也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并不以是否获利作为唯一认定标准。

  3.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就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错!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提示

  信息网络极大便利了人民生活,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愈发突出,潜藏着巨大隐患。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轻则面临行政处罚,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takse69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