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马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购进烟花爆竹
执照过期的赵某继续存储、售卖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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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没造成重大事故,顶多就是没收货物等。但需注意,即使不被判刑,也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的处罚。
“不起诉”不等于“没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像马某某、赵某这样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takse69 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江苏省泗阳县takse6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认定对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马某某、赵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没有“免罚金牌”
“无证经营”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国家对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销售、是否盈利,都构成违法。
“不起诉”不等于“零代价”。刑事不起诉仅未追究刑事责任,但违法行为本身仍然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不给违法者留下任何逃避法律责任的空子。
对于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但因现实危险性不足而免于起诉的人员,安全生产主管机关从行业监管角度进行经济处罚,公安机关从危害公共安全角度进行人身自由处罚,形成了执法合力。

皮皮侠提醒您: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储存、销售犹如在身边埋下“隐形火药桶”,严重威胁自身、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春节的欢乐祥和,需要安全来守护。我们呼吁广大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正规渠道进货,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销售储存。切莫为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广大群众在购买时,也请认准正规的、有资质的零售点,切勿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