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对不起,都怪我没控制好自己,我愿意赔偿所有费用。”2025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takse6充分发挥检察调解职能,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检察官主导、专职调解力量协同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老王和老李在同一条街相邻的铺位上各自经营着一家文具店,二人在经营上存在竞争关系,日常也发生过一些小摩擦。2024年6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导致老李手臂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25年2月,老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2025年9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调阅案卷材料,深入走访了解事发经过,并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调查发现,尽管本案系偶发冲突所致,但实则根植于长期积累的邻里矛盾和同业竞争压力。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双方主要分歧集中在医疗费用认定、误工损失计算及后续治疗费承担等方面。
面对复杂案情与对立情绪,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将检察调解贯穿办案全过程。一方面,检察官向老王详细释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可能面临的刑事后果,帮助其认清行为性质,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同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讲解刑事和解制度对量刑处理的影响,引导其主动赔偿、真诚道歉。另一方面,针对被害人老李提出的赔偿请求与心理创伤,检察官耐心倾听诉求,安抚其激动情绪,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提交的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进行核实评估,确保赔偿主张合法合理。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由院内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采取“面对面沟通+背靠背协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调解进程,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做思想工作,缓解对抗情绪,然后组织“面对面”会谈,搭建对话平台,促进相互理解,最后聚焦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逐项协商确认。
经过多轮调解,老王主动提出道歉,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老李也接受了老王的道歉并出具书面谅解书。最终,在检察官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老王当场履行赔偿义务,老李正式出具谅解书,双方冰释前嫌,真正实现“握手言和泯恩仇”。
2025年12月,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老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