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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涉农“小案” 守护大国粮仓
2026-04-15 09:3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黑土孕丰饶,粮稳天下安。黑土地上一桩桩看似寻常的涉农案件,实则关乎大国粮仓的安稳与万千农户的生计。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3起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农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厘清土地承包、农资买卖等环节的权责边界,明晰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与涉农市场交易秩序。

  土地流转边界不清

  多年地邻反目成仇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为地邻,一直关系尚可,却因一次土地流转边界划分不明产生矛盾。

  2021年,王某与李某达成口头约定,王某将承包的12.6亩土地流转给李某,流转期限为5年,用途为种植玉米,流转费按年支付,但双方后续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说明土地的四至界限(指土地或房屋用地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与相邻土地或标志物的交接界线,一般作为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的核心依据)及具体坐标。

  因边界不清,李某在耕种时无法完成东侧土地的播种,还与东侧地邻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为此,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进行协商,但均无结果,矛盾不断升级,双方经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土地纠纷事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且直接影响春耕耕种与邻里关系,简单判决易进一步激化矛盾,承办法官联合村委会、司法所、综治中心等共同前往争议地块,对土地进行实地丈量,核对土地台账,并走访了周边村民,最后在田间展开调解工作。法官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详细讲解土地流转程序、边界认定规则,经过现场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重新划定了四至界限,并签订书面协议。

  承办法官表示,农村土地纠纷往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且掺杂事实、乡情,单纯依靠裁判难以实现实质化解。法官提醒广大农户,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边界清晰是顺利耕种的重要前提。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地块四至、面积、流转期限、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发生边界纠纷时,应通过实地测量、查阅台账、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

  宣称农药哪都能打

  引发药害店家担责

  “打到哪里都可以”——一句看似贴心的推销,却让5名农户在2024年春耕时遭遇了一场“倒春寒”。

  春耕期间,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等5名农户分别前往某商店购买农药。店内工作人员向几人推荐了某品牌氟吡磺隆农药,并口头宣传称该农药“打到哪里都可以”,用于水稻育秧苗床的“封闭除草”也同样安全,不会产生药害。

  没想到,农户们按照工作人员指导使用该农药后,水稻秧苗生长受到严重抑制,出现了植株矮小畸形、部分徒长等现象。经鉴定,系氟吡磺隆药害所致。因秧苗无法正常插秧,为不误农时,5名农户另行购买水稻秧盘进行补种,分别花费了1.2万元至3.3万元不等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某品牌农药,其标签明确标注的使用范围为“水稻田(直播)喷雾”和“水稻移栽田(毒土法)”,并未包含水稻育秧苗床封闭除草。

  法院认为,农药经营者应当科学推荐农药,并正确说明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消费者,某商店工作人员未按标签说明推荐的方法进行指导使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5名原告作为常年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在农药包装袋清晰标明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未按标注方法使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农户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商店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商店主动对农户进行了赔偿。

  法官表示,农资经营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户切身利益,农资经营者作为专业主体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杜绝虚假宣传、误导销售,需严守说明,履行好指导义务,按农药的标签标注规范指导使用,否则需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农户购买使用农资切勿盲目听信口头指导,应仔细查看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有疑问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还应留存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药害、肥害及时申请农业农村部门鉴定固定证据,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无理无据阻挠秋收

  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2021年2月25日,管某与某公司签订农用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一块面积一万余亩土地的经营权,期限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2023年3月27日,管某将案涉土地转包给刘某。后经多次转包,某合作社取得了案涉土地中六千余亩土地的经营权。

  2023年10月,该合作社收割玉米时,管某等人以与刘某合同约定秋收需使用指定机械设备为由,阻挠其进行秋收,导致其秋收进度延后。随后又遭逢大雪,导致某合作社承受人工、机械等多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管某等人主张,其与刘某在合同中对秋收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约定,而某合作社在秋收中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指定机械设备。某合作社则抗辩称,其合同并非与刘某签订,且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约定。法院查明,刘某将案涉土地转包给某公司,某公司将案涉土地转包给该合作社。

  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案涉土地经多次转包,合同均合法有效,某合作社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管某等人阻止某合作社秋季收割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依据,且管某与刘某的合同约定不能成为其阻拦某合作社秋收的法定理由,相关行为给某合作社造成的合理损失,管某等人应负有民事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当地农忙时节人工费标准、机械租赁情况、运输费用等,并且充分考虑天气原因,最终酌定管某等人赔偿合作社合理经济损失8.4万余元。管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面对矛盾纠纷,应理性化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管某等人阻拦收割的行为,既造成了经济损失,亦导致秋粮受损浪费,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阻碍农业生产的过激行为无助于矛盾化解,而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作者:张冲 车丽娇 姜兆涵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