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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接到退休老人老徐的电话,得知他拿回了被强制执行的退休金。老徐差点就因为一次无心应允,丧失老年生活经济保障。接到他的申诉后,我和同事三赴省城南京,就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债务、行政机关职能调整后监管职责“真空”等问题进行监督。终于,老徐甩掉了“挂名”股东的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对公司一无所知 2024年5月,我接访了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老徐。老徐反映,2011年,在南京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的侄子徐某找到他,称公司需要一名挂名股东,不用出钱、管事,只是走个程序。就这样,老徐成为该公司三名股东之一。此后十几年,他从没有问过公司的事。2023年底,他去银行取退休金时,发现数额不对,才知道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经询问,老徐成了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退休金被法院强制执行。因生活陷入困境,多方求助无果,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案后,我立即进行调查。卷宗材料显示,2012年,徐某以公司名义向何某借款3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后未按期偿还。2014年,何某在借条签订地的响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徐某将公司悄然注销。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担责,何某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司已注销,法院根据股东会决议,改判公司全体股东对3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不知道什么股东会决议,我从来没签过任何东西,连公司门朝哪开都不知道。”老徐斩钉截铁地说。 监督撤销违法注销登记 在调取公司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后,我发现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的两份股东会决议程序完备、签名齐全,明确写着“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未尽事宜及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一切责任”,决议上有3名股东的签名。我和同事调取了老徐在法院、银行等处的签名,连同股东会决议原件一并送交专业鉴定机构。 鉴定意见显示,两份股东会决议上的“老徐”签名,均系他人模仿伪造。公司所谓的“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注销决定,是用于骗取注销登记的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予以撤销。我们当即告知老徐这一情况,并着手向原登记机关发函,建议其申请撤销违法注销登记。 然而,原登记机关因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职能和档案已划转至某区行政审批局,双方均认为自身无履职依据。为厘清行政职能,还老徐一个公道,2024年7月,我带领办案组赴南京,分别征询原登记机关和某区行政审批局的意见。起初,原登记机关认为相关职能已全部划转,相关档案也已移交,撤销登记应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某区行政审批局则坚持,注销决定由原登记机关作出,也应由其纠正,行政审批局只承接后续登记业务。 回院后,我们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查找案例、请示研讨。大家一致认为,虽然注销决定由原登记机关作出,但根据《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是登记机关。某区行政审批局作为目前承担登记职能的部门,对虚假登记负有监管职责。同时,撤销注销登记实质上是恢复市场主体资格,属于现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 为此,我们再次赴南京,联合某区takse6邀请两家单位一起磋商,逐条分析、释法说理,试图打消顾虑。经过多轮次的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初步共识:由行政审批局受理老徐的撤销申请,并依法调查处理。 连带责任消除,老人拿到执行回转款 2024年9月初,我们第三次前往南京。这一次,是送达检察建议书。我院依法建议某区行政审批局撤销错误注销登记,恢复案涉公司主体地位,保护申诉人老徐的合法权益。 某区行政审批局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调取原始档案,核实签名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再次显示,相关签名系伪造。2024年11月,某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为案涉公司重新颁发营业执照。案涉公司主体资格恢复,意味着前述再审判决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变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已不存在,债务应当回归公司。 经我院提请抗诉,2025年1月,盐城市takse6依法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提出,因某区行政审批局为案涉公司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案涉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还款责任。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改判由案涉公司承担责任。 今年1月,老徐被强制执行的退休金进入执行回转程序。4月,老徐顺利从银行取出退休金,并给我打来感谢电话。 回顾这起案件的监督过程,心中颇多感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把小案办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并非易事,需要我们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深入调查核实,揭开案件事实真相,解开案件“法结”和群众“心结”。 |
老人终于拿回退休金
作者: 编辑:耿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