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故意遮挡船号的“三无”渔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疯狂逃窜,还往海里抛下装满赃物的泡沫箱。这起海警巡航中意外查获的案件,牵出了一个分工严密的19人犯罪团伙——
谁在非法采捕“深海灵物”红珊瑚

图①:案涉红珊瑚。

图②:2025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机关与海警部门召开协调会,在批捕后继续引导侦查。

图③:庭审现场。
“千年珊瑚万年红”,生长在深海里的红珊瑚,是维系珊瑚礁生态系统平衡的核心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8月15日即将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珊瑚礁明确列为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还专门设置野生动物保护专节,为这些深海生灵架起了更严密的法治防护网。
因极度珍稀,红珊瑚身价远超黄金,被誉为“红色黄金”,顶级的红珊瑚市场价每克达2万元。在巨额暴利的驱使下,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悄然将黑手伸向静谧蓝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takse6办理的19人非法采捕红珊瑚案尘埃落定:经舟山市takse6提起公诉,4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主犯叶某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0万元至2000元不等。6月17日,19名罪犯均交付执行,送监服刑。
舟山市takse6检察长糜方强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正是检察机关全链条惩治破坏海洋生态犯罪、高质效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的典型实践。”
拒检逃窜,泡沫箱里藏着红珊瑚
2025年6月5日,海警执法人员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巡航时,发现一艘故意遮挡船名号的渔船,随即喊话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该船拒不配合,加速逃离,在逃离过程中,船上人员向海中抛投一个白色泡沫箱。海警执法艇立刻加速拦截,成功控制船舶,并将被抛入海中的泡沫箱打捞上岸。开箱发现内装大量疑似红珊瑚物品。
经登临检查,该船系“三无”船舶,涉嫌非法采捕红珊瑚。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控制正在非法作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并将涉案船舶及叶某兵等12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舟山市,移交海警机关进一步处理。
其实,早在2025年4月,岱山县公安机关在日常线索摸排中,就发现了一犯罪团伙组织船员驾驶船舶非法采捕红珊瑚,已形成固定作业和运输链路,所采红珊瑚均被秘密偷运至岱山附近码头卸货流转。经深入侦查,叶某帅、金某等核心人员浮出水面。同年6月10日,岱山县公安机关开展精准收网,在舟山市普陀区某码头成功抓获叶某帅、金某等涉案人员。
经后续侦查查明,海警执法人员在海上查获的“三无”船舶,正是该团伙从事非法采捕的作案船只之一。随后,海警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分线出击,先后在舟山、福建霞浦等地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
层层深挖,查清完整采销网络
“此类非法采捕红珊瑚犯罪呈现专业化、团伙化趋势,犯罪链条长、隐蔽性强。”办案检察官介绍,非法采捕红珊瑚在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由来已久,且多为家族式犯罪,成员间相互配合、彼此掩护,极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
该案中,主犯叶某帅系叶某兵胞兄。叶某帅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叶某兵仅承认其负责涉案采捕船舶的驾驶和现场指挥,对幕后组织者、出资人等关键信息闭口不谈。
案件侦办之初,海警与公安机关分别管辖两起案件。为统一办案标准,检察机关依托侦检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引导海警、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并案侦查,持续引导侦查取证。
“我们全面审阅29册卷宗,核查500GB电子数据,逐一梳理案件脉络,制定了详细的侦查提纲。”办案检察官介绍,他们全程引导侦查人员突破船上核心涉案人员口供,结合起获的账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查实叶某帅主导租赁涉案渔船、招募作业船员、在岸接收采捕的红珊瑚等关键犯罪事实,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锁定其主犯身份。
在突破主犯、夯实证据的同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下游买家、未到案的船员进行补充侦查和追诉处理,围绕红珊瑚从出海采捕到海上接驳、靠岸,再到出售销赃的全流程进行事实还原。随着侦查机关对涉案团伙的资金流向、人员分工、销售渠道等方面证据的逐一查实,全案脉络逐渐清晰。
伪装隐匿,沉石拖网暴力采捕
叶某帅,福建霞浦人,早年从事渔业养殖,2024年10月,结识了以捕捞带鱼为业的舟山人金某,向其打听渔业行情。金某坦言生意平平,叶某帅遂邀其入伙,共谋“来钱快的发财之道”——非法采捕红珊瑚。
说干就干,叶某帅指使金某新造一艘渔船。后经叶某帅牵线,金某与叶某帅的同伙林某签订船舶租赁合同,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将船“出租”给林某,用于非法采捕红珊瑚。叶某帅还以同样手法,“租用”了另外三条捕捞红珊瑚的船。事实上,这些不过是叶某帅掩人耳目的幌子,船舶调度、海上作业、对外联络等所有核心事务均由其统一指挥、全权对接。
为躲避海上执法监管,该犯罪团伙对作案船舶进行全方位伪装:船体加装升降台,外观伪装成普通渔业捕捞船,将非法采捕红珊瑚的专用拖网设备、网具全部藏匿在甲板之下;船舶出海前拆除北斗定位终端,航行期间关闭船舶自动识别AIS系统,意图彻底隐匿行踪。
团伙成员叶某兵等人负责将船开到福建沿海指定海域,开展非法作业。船上人员分工协作,采用沉石拖网、强力撞击海底礁群的暴力方式非法采捕红珊瑚。待采捕船“满载而归”时,金某通过微信联络其名下捕捞带鱼的浙江岱山籍渔船上的船员,双方约定海上接驳点位并完成过驳转运,之后该渔船将红珊瑚运回舟山码头,金某统筹落实码头停靠事宜,最终由叶某帅对接下游买家完成销售。
至此,该团伙形成了集海上采捕、岸上接驳、陆路买卖于一体的完整犯罪闭环,直至被海警、公安机关查获。
价超黄金,暴利诱惑下的铤而走险
2025年10月、12月,海警、公安机关先后将叶某帅、金某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叶某兵等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舟山市takse6将两起案件合并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叶某帅租赁多艘渔船,组织十余名同案犯分批多次出海,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非法采捕红珊瑚。金某明知叶某帅组织他人实施非法采捕,仍为其联系码头供采捕船舶停靠、租赁仓库存放采捕工具、提供接驳船舶转运红珊瑚,并将自有船舶出租给叶某帅,供其用于非法采捕作业。
红珊瑚的种属鉴别与价值认定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案件侦办中,侦查机关扣押了若干疑似红珊瑚。“这些珊瑚颜色各异,有粉红、深红、黑色等,虽然同属珊瑚类,但种属不同,价值相差悬殊。”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红珊瑚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5万元/千克,而同属珊瑚类的黑珊瑚,基准价值仅为500元/千克。此外,还有部分样本经鉴定为柱星螅,不属于红珊瑚科,上述评估办法未对其价值作出规定。
针对红珊瑚种属鉴定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为侦查机关逐项明确送检程序、鉴定机构选定和证据固定要点,从源头把好证据质量关。
后经鉴定,该案查扣的疑似红珊瑚中,红珊瑚科物种净重近65千克,红珊瑚科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价值2592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涉案红珊瑚珍稀品种占比、犯罪获利数额、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今年1月16日,舟山市takse6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叶某帅、金某等19人提起公诉。4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对这起特大非法采捕红珊瑚案作出一审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红珊瑚是由珊瑚虫用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时间一点点‘堆’出来的,枝条一两年才长1厘米。”浙江海洋大学海洋生物博物馆馆长陈健介绍,一株完整的红珊瑚往往需要上百年才能成型,而一次非法采捕就足以毁掉这数百年的积累。正是这种极度的珍稀,使其身价远超黄金,最顶级的红珊瑚市场价每克达2万元,暴利驱动之下,铤而走险的疯狂非法采捕屡禁不止。
鉴于该案造成海洋生态损害数额特别巨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舟山地处长江口南侧、我国南北沿海航线交汇处,港口条件优越,但也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非法采捕贩运的节点。糜方强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依法严惩破坏海洋生态犯罪,深化海上执法司法协作,畅通行刑双向衔接,全方位筑牢海洋生态法治屏障。
红珊瑚知识科普
红珊瑚并非植物,是深海珊瑚虫经年分泌钙质形成的动物骨骼,宝石级个体栖息于200米至2000米洁净深海岩缝,资源不可再生。其生长速度极慢,枝干每年生长约5毫米,骨骼直径每年增厚不足1毫米。因质地坚硬、色泽红润,素有“红色黄金”“宝石珊瑚”的美誉,是制作首饰、工艺品的顶级有机宝石。
红珊瑚三重价值
生态价值:红珊瑚群落是深海的“热带雨林”,为大量深海生物提供栖息、繁衍和庇护场所,在维持深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价值:优质红珊瑚制品在国际市场售价远超黄金,单件精品摆件或首饰可达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高昂身价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采捕的核心诱因。
人文价值:红珊瑚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祥瑞之物,象征富贵与平安,自古便是皇家贡品、佛家七宝之一,承载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
红珊瑚保护
因长期非法采捕,野生红珊瑚资源濒临枯竭。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全部红珊瑚科物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等同于大熊猫、金丝猴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2008年将红珊瑚列入附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