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能安心种地了!”金秋九月,种植户老冯站在自己承包的766亩土地上,望着碧根果苗,眉头终于舒展开来。一年前的这个时候,他还在为一起刑事案子焦头烂额;如今,这片土地又重新回到了他手里,一派秋播的繁忙景象。
这一切都要从3年前的土地承包合同说起。
租地种田,怎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2023年3月,老冯在江苏省泗洪县流转土地时,与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包括766亩土地、期限十年,再加上租金优惠,对老冯这个种植大户来说,是一笔不错的买卖。
合同约定,老冯可在土地原有的碧根果林行间开展林下种植;若作业中损坏原有苗木,按市价赔偿;同时,老冯还可销售公司原有苗木,销售款两成归己,八成归公司。
“签合同时,我对接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人告诉我,这片地上还有别人私种的树苗。”老冯说。
接手土地后,老冯发现200亩碧根果苗行间留有两米左右的空隙,便打算套种小麦,提高土地产出。然而,雇工驾驶碎草机作业时,刀片割到了部分向外突出的苗木。经清点,受损苗木8473棵,鉴定价值33892元。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处置方式,老冯认为“损坏照价赔偿”即可,主动先行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
让他没想到的是,刘某的前妻、曾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老冯故意毁坏其个人所有的苗木,王某称766亩里有100亩是自己私人承包的土地,而老冯损坏的恰恰是自己承包的那片,故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索赔280万元。
公安机关据此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老冯立案侦查。此后,老冯多次接受传唤、讯问,刑事程序带来的心理压力,让他根本无心打理承包地。
“我明明签了合同、赔了钱,怎么就成犯罪了?”老冯想不通。
检察官抽丝剥茧,揭开合同内幕
2026年3月,案件移送泗洪县takse6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侦查卷宗的既有材料,而是坚持全面核实证据,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努力还原案件背后的完整法律关系。
办案人员赶赴企业,调取全部合同档案,查实早在2019年,刘某就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亩耕地出租给王某育苗,期限至2029年2月。但这份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情,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成了案件的关键。
检察官随后赶赴案涉土地现场实地勘查。他们发现,苗木并非成片被毁,只是外侧突出的部分植株被机器割断。按照每亩3000株的育苗标准核算,王某承租的100亩土地理论育苗规模可达30万株,实际受损8473株,毁坏比例仅2.8%。
为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检察官又调取了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等书证。案件背后的公司治理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刘某持股51%,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职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而2022年10月12日,公司股东会已形成决议,同意引入第三方接手土地经营,收益另行协商分配。
精准区分刑民边界,不起诉守住司法公正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刘某与当时的妻子、公司高管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公司土地出租给王某个人育苗,属于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王某对此应当知情。此后,刘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与老冯签署流转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老冯属于善意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案涉苗木受损的民事责任,应当先由公司对外承担,再由公司向刘某另行追偿。
“老冯在签约时并不知情,无法预见到地块上存在他人私属苗木。他依据流转合同开展林下套种作业,行为具备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本案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相关财产争议应当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承办检察官分析说。
2026年9月,泗洪县takse6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决定,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对老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办理案件,当然要审查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我们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开展补证工作,把准罪与非罪的边界,做到不枉不纵,守住司法公正底线。”检察官说。
如今,老冯已经重新投入农业生产,766亩土地再次焕发生机。这起由土地流转引发的刑事风险,在检察官的精准履职下,回归到了民事纠纷的法治轨道。
本报记者 张旭 本报通讯员 王璐瑶 史少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