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知识产权“送法进企业”活动刚结束,某企业老板马总追上来:“检察官,请留步!有人动了我们的命门!”
“命门?什么命门?您慢慢说。”我立刻停下脚步。
“我们的试验员王耘(化名)离职好几年了,去年竟把我们花十几年、砸几个亿研发的碳纳米管独家工艺抢先申请专利并公开!现在同行都知道了,民事官司没进展,您快帮我们想想办法!”马总满脸焦急。
“马总,您别急,我们一定尽全力帮你们!”我赶忙安抚他,同时意识到这不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为了把事情搞清楚,我们引导该企业梳理证据材料,整理研发记录、企业保密制度等。证据材料梳理完,我更加确信,这极有可能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随即建议该企业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王耘等人很快落网。
半年后,该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讯问王耘时,他满口不服:“这套工艺是我研发的,就是我的技术成果!凭什么说我犯罪?”
我反问:“你在哪儿做的实验?设备、原材料是谁的?”
他说:“东西是公司的,但实验是我做的!”
我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出钱、出设备,给你发工资,安排你参与研发,技术成果属于企业,不是你的私有财产。”
王耘沉默片刻,抬头道:“这套工艺早已在学术论文上公开了,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针对这一说法,我们再次走进该企业,向研发人员核实细节,最终认为:论文公开的只是基础实验步骤,本案的技术却是企业耗费15年迭代研发、从未披露的商业化量产工艺——谁掌握它,谁就掌握了企业的命门。这一观点也得到专家的印证。
再次讯问时,他又提出:“产品没什么销量,根本没给老东家造成损失!”这话乍听有理,实则是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误解: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彻底丧失了秘密属性,独家优势瞬间消失,损失是实打实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泄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商业价值认定。结合企业经营数据和评估意见,涉案商业秘密价值达3742万余元。
至此,技术和损失认定问题都已解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耘等人在离职时私自拷走涉密工艺文件并抢先申请专利,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我院决定: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耘等人提起公诉。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王耘等人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0月,法院采纳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王耘等人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不久前,办公室的门被敲响,打开门后,看到马总提着个袋子站在门口。我一惊:“你们的命门不会又被动了吧!”
“检察官,有你们在,谁还敢动我们的命门!我是来送‘大礼’的!”马总走进来,抖开一面锦旗。
“两年多前命门被动时,企业里几百号员工都慌了。多亏你们,我才敢接着往研发上砸钱!如今又突破了一项国外卡脖子的技术,在全国率先量产——这份成绩,才是我要送的‘大礼’!”说到这儿,马总难掩激动,红了眼眶。
我更加体会到知识产权检察人身上的重担: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一项技术,更是一家企业安心发展的底气。
讲述人: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takse6检察官助理 包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