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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套路的“职业背债人”
2026-04-07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5年11月21日,办案检察官逐一梳理詹某的涉案金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精准认定犯罪事实。

  “我连材料都没看,就在手机上刷脸签字了。”山东的李某原本只想贷一笔钱周转,可经过助贷中介一通操作,不仅贷款没拿到,名下反而多出一辆车和近22万元车贷。

  3月10日,詹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一条打着“帮助办理贷款”幌子、诱骗他人充当“职业背债人”的犯罪链条被彻底揭开。

  不远千里办“贷”

  李某是来自山东的95后小伙。2024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助贷中介“宝哥”。对方说,只要先配合办一笔车贷刷流水、养征信,后面的“企业贷”就很容易批下来,急着用钱的李某当即决定试一试。

  接下来20多天,李某被安排辗转四川绵阳、江西南昌、内蒙古通辽、云南昆明等地。机票、住宿等花费均由“宝哥”出资,李某只需提供身份证、征信材料,等通知刷脸、签字。但这一通折腾下来,其贷款还是没办下来,直到最后到达浙江海盐,这笔“贷款”才有了结果。

  2024年7月23日,李某被带到一家汽车4S店,以“零首付”方式买下一辆汽车,分60期还款,总价近22万元。

  “手续办得很快,两三个小时就办好了。”李某回忆说,从头到尾没人问他想买什么车,车型也不是他自己选的,“直到车贷办完,我都没摸过方向盘。”

  离开4S店后,李某被要求签字,随后便收到了2.6万元的转账,但他又按对方要求将这笔钱分4笔全部转出。6天后,登记在他名下的车没了踪影。通过手机App查询,车辆已到甘肃临夏。

  “他们说会帮我还车贷。”李某一度以为这只是走流程,直到首期还款日催款电话打来,他才发觉自己被骗了。多笔车贷陆续逾期后,汽车金融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报案。

  专骗“特殊人群”

  公安机关立案后,一个以沈某为首的贷款诈骗犯罪团伙浮出水面,李某并不是唯一的被害人。经查,2024年6月至7月,这个团伙先后将多名“背债人”带进嘉兴、杭州等地4S店,以“零首付”“全额贷”的方式办理车贷。这些被害人有的是为给家人治病四处筹钱,甚至有的是生活陷入困顿,还有的是低保户且身体残疾,连驾驶证都没有。案发后,沈某等5人于2025年2月被抓获。“这些人都是在外面借不到钱的……”据沈某交代,他们先用“能办贷款”引人上钩,再将人送进4S店办理车贷,接着将新车抵押处置,把债务留给名义买车人。

  在这个犯罪团伙里,詹某即“宝哥”负责寻找“背债人”,大多数被骗者是詹某从网上找来的。

  詹某将“背债人”资料流转到沈某处,沈某负责“把关”征信条件,让“背债人”扫码、刷脸、填写资料,陆某、庄某则负责买票、接站、安排行程等事务,最后由王某、莫某专门负责接手刚刚落地的新车,将车辆二次抵押或者低价卖给外地买家。

  为了不让“背债人”跟实际操盘的人直接接触,犯罪团伙里有专门做“维系客户”的人员,负责联系、安抚、催促,尽量让“背债人”相信“只是在走流程”。

  深挖细查探真相

  2025年6月20日,案件被移送至海盐县takse6审查起诉。同年8月25日,在逃的詹某落网,于11月2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詹某始终咬定自己只是帮忙介绍办贷,对沈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王某也以不知涉案车辆为犯罪所得为由推脱责任。

  办案检察官围绕客观行为全面收集固定书证和电子证据,根据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出一条完整的行为链,有力证实了沈某与詹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交易异常性。对此,办案检察官以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明知,形成完整闭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让二人的无罪辩解不攻自破。

  办案检察官查明,沈某等人在案发前,为部分背债人偿还了车贷月供。对此,沈某坦言:“这些人还不出车贷,我们会帮他们还前三期,就是为了让他们继续配合我们做‘企业贷’。”

  根据沈某供述,将被害人套牢后,团伙再通过办营业执照、包装流水,将其包装成“做生意的人”,继续申办“企业贷”。前期代还月供的“帮助还款”,实则是为稳住被害人、争取后续操作时间。

  由于团伙成员刻意删除了相互间的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出现缺失。办案检察官以“背债人”陈述中提及的微信昵称、手机号、姓名等为线索,挖掘出一名犯罪嫌疑人遗漏删除的微信群聊记录,结合这份仅存的微信群聊记录逐字逐句梳理、比对、研判,与各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流水、车贷办理及车辆处置记录交叉印证,逐一锁定了各涉案人员具体参与次数、涉案金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精准划分罪责,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从这份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线索中,办案检察官还挖掘出其他同案犯沈某迪的信息,并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查,2024年6月至7月,沈某等6人以“帮助办理贷款”为诱饵,招募4名征信良好但缺乏还债能力的被害人作为“背债人”,利用其身份信息骗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在嘉兴、杭州等地4S店“零首付”购车,随后将处于抵押状态的新车低价非法处置,所涉逾期汽车贷款8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沈某、詹某、陆某、庄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莫某明知相关车辆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30日、12月28日,海盐县takse6分别对沈某等5人及詹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沈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沈某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23日,海盐县takse6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编辑:刘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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