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频繁更换9家用人单位,累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上诉达16起,索赔项目雷同,且金额远超正常工资收入,这样的“劳动者”,法律是否仍对其相关诉求予以保护?2026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叶某入职江阴市某机械公司,双方约定工资为270元/天。2024年1月31日,叶某请假回老家过年。春节后,公司于2月15日通知全体员工2月18日正式上班。叶某却在2月18日当天以“老家大雪封路”为由,通过微信告知公司“过几天来”,公司未批准。此后,公司多次催促,叶某拖延直至2月28日才返回公司,此时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双方结算工资后,叶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3月,叶某向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的书面申请,仲裁委遂决定终止仲裁活动。随后叶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近7万元。2025年6月16日,江阴法院受理了叶某提起的诉讼。
江阴法院查明,自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叶某先后入职9家机械企业,累计在岗时间仅约26个月,平均在每家企业工作时长不足3个月,最短仅13天。在此期间,叶某与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纠纷,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上诉案件多达16起。部分用人单位反映,其在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故意加工不合格产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等情形。叶某的行为呈现出“入职即录音、离职即索赔”的固定模式,索赔项目基本雷同,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远超一般正常工资收入。
在本案中,叶某声称“大雪封路”无法返岗,但法院查明其老家当日气温达26℃,并无降雪。叶某虽提交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证明,但管制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22日,与其2月18日的请假理由并无直接关联。在叶某与另一家公司的纠纷中,其于2024年12月入职,却在2024年8月,即入职前4个月,就已对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话进行录音。这种明显超出正常维权限度的证据收集行为,足以证明其“制造纠纷”的主观意图。
江阴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全过程中,始终秉持诚实、善意、守信的态度。本案中,叶某在更换工作频率、发生争议周期、提起诉讼比例、行权路径选择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其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诉讼诉求不应受到劳动法律保护。
最终,江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叶某关于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全部诉请。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劳动者,而非利用法律漏洞、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的“碰瓷者”。“劳动碰瓷”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用工管理与市场经营秩序、加重企业运营负担,同时也大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是,这类行为还侵蚀了社会信任基础,损害了广大诚信劳动者的整体维权环境,使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可能面临质疑或障碍。
法官提醒,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但行使该项权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制造纠纷或滥用程序,更不能假借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基于真实合法的权益受损事实寻求救济。用人单位也应当切实规范自身的用工管理,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考勤、绩效考核、薪酬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内部制度,并注重在日常管理中留存相关台账、通知、记录等客观证据,做到管理规范、痕迹清晰,在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避免给这类“碰瓷”行为可乘之机。
通讯员 卢凤 程威
本报记者 罗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