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审查一起抢劫案时,意外牵出未成年人参与“仙人跳”的敲诈勒索线索,却面临无被害人报案、主犯“零口供”、关键证据缺失的多重困境。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takse6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精准立案监督,让这起刑事案件峰回路转,重新进入侦查程序。
2024年9月,在办理周某抢劫案的过程中,武进区takse6检察官郭辰晨敏锐地捕捉到一条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周某检举同案犯于某曾带未满14周岁的小刘(化名),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一名被害人。郭辰晨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展开核查。公安机关核查后反馈称,小刘证实其的确被于某多次带至各地实施“仙人跳”,但在讯问于某过程中,其拒不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警情平台也未查询到被害人报案记录,因客观证据不足,未予立案。
同年11月,郭辰晨在讯问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时,其也供述了于某敲诈勒索的线索。但由于孙某盗窃案和周某抢劫案分属不同派出所办理,该线索未能与此前的线索串并侦查。
同年11月,在武进区takse6与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举行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会上,郭辰晨向参会人员全面展示案件线索,明确提出周某的检举、小刘的陈述与孙某的证言相互佐证,具备进一步侦查的基础。同时,检察官建议从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客观证据入手,反向核查被害人身份信息,打破“无被害人报案即无法侦查”的办案困境。在武进区takse6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思路,根据现有供述,圈定时间范围,通过查找开房记录反查到被害人,并固定了被害人陈述、开房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
今年1月,在武进区takse6定期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承办检察官结合侦查进展和全案证据,认定于某敲诈勒索案已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及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于某不认罪,立案条件也已成熟,应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并根据线索查实于某带未成年人小刘对一名被害人实施“仙人跳”,骗取1.2万元的事实。2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武进区takse6审查起诉。
2月24日,武进区takse6依法以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于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