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0棵补种的黄山栾树都已成活,虽然还不高,但已稳稳扎根,长出了绿叶。”日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takse6(下称“南通开发区takse6”)检察官和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辖区林枫路查看被大火烧毁后补种的行道树情况。这些新种下的行道树是用该院办理的一起危险作业案的赔偿款补种的。
2024年4月,没有经营汽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的石某,从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化工厂购买汽油,雇用崔某驾驶槽罐车将汽油运送至南通市。同年4月11日,石某再次将购买的22.96吨汽油交由崔某运输,崔某到达南通开发区后将运油槽罐车停靠在林枫路。次日凌晨,石某驾车前来卸油。在卸油过程中,因油蒸气遇静电引发火灾,导致附近沥青路面、行道树等市政设施被不同程度损毁,连同汽油和槽罐车在内涉案财产损失共计40余万元,其中市政设施损失5万余元。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石某、崔某立案侦查。
2025年8月,该案被移送至南通开发区takse6审查起诉。根据刑法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该院认定石某涉嫌犯罪,而驾驶员崔某是否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成为影响定性的关键。
讯问笔录显示,崔某提出自己有危险货物运输证,但卷宗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为此,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
经查,崔某不仅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其驾驶的槽罐车所在公司也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槽罐车也在审验有效期内。对照危险作业罪相关规定,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此,经检察机关同意,侦查机关撤回了对崔某的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介绍,该案中,崔某在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的情况下实施卸油遭遇静电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崔某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石某、崔某共同赔偿5万余元市政设施损失,用于树木、草坪补植。在督促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南通开发区takse6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崔某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2025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崔某行政拘留七天。同日,该院以石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市政损失等情节,同年12月31日,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