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费心考试,花钱就能上班?一男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入职国企,以此骗取高额“办事费用”。日前,江苏省如东县takse6办理的一起“请托型”诈骗案公开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秦某与被害人李先生因生意往来相识,偶然间得知李先生的儿子想进入某国企工作,便谎称自己在该企业有关系,可帮忙安排入职,以此骗取“活动经费”共计80万元。直到该国企招录结束,李先生儿子都未收到任何入职消息,随即报警。
2026年3月5日,该案移送至如东县takse6审查起诉。诉讼阶段,秦某一直拒不认罪,妄图以“零口供”逃脱罪责。他多次辩称自己确实为被害人儿子工作的事情四处奔走,向被害人收取的钱也都用在请人办事送礼上。而当问及找了什么人、送了多少钱,则绝口不提。
承办检察官决定摒弃“口供依赖”,从“个人能力—实际行动—资金去向”入手,全力搭建完整客观证据链。
承办检察官对秦某社会关系网进行全面调查,其合作伙伴、熟人、邻居等均证实,近年来秦某经济拮据、四处举债,且与该国企无任何人事关联,根本不具备帮人安排工作的能力。
针对秦某所称“曾前往南京托关系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了具体位置”,检察官发现当日秦某并无住宿、交通轨迹佐证。追问之下,他甚至改口称“去的是江都”。
此外,秦某的银行账户、微信交易流水证实涉案资金一经到账便被其用于个人债务和生意往来,且接处警记录与民事判决书也进一步表明秦某当时经济状况恶化、负债纠纷频发,并无为他人办事的真实意愿。
在审查被害人通话录音时,承办检察官发现了更为关键的证据。在李先生儿子明确未入围面试、不具备录取资格的情况下,秦某仍在电话中谎称:“都安排好了,现在是第四顺位。”种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秦某自始至终没有真实履约意图,只有持续掩盖诈骗事实的主观故意。
如东县takse6以诈骗罪对秦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