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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改商”审批只需申请人一纸承诺即可通过,而权益受损的邻居却要承担举证、投诉、诉讼等维权成本,住宅安宁权的落实自然就变得艰难。 小区居民将私人住宅改成经营性民宿或网约房,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深夜喧哗不断,部分经营者还私自拆改房屋,留下不小安全隐患,也让邻居备受困扰。有政府部门回复投诉称,民宿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承诺书,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住改商”。即使确认民宿经营者未征得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应由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等通过诉讼去解决。(据10月12日《人民日报》) 从报道中看,遇到类似问题,业主维权很容易陷入“有营业执照(监管部门)就管不了”、维权“只能自行起诉”的困境。维权难,究竟难在哪里?先看清楚法律规定,其实“住改商”在法律上很清晰。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拿“多数业主同意”来抗辩的,法院不支持。这些规定都强调了“一致”。 规则清清楚楚,为什么现实中还是矛盾纠纷不断?问题不在规则,在执行。实践中,一些“住改商”民宿并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相关部门也未严格落实规则。民宿申请人只需要自己签署承诺书,在形式上自证获得了邻居的同意即可。为了减证便民、简化办事流程,登记机关主要作形式审查。但隐患也就此埋下:周边居民往往要等到噪声扰民、人员混杂等问题出现,才发现隔壁已经开起民宿,可对方营业执照已经到手,投诉又难以落地,矛盾最后只能推向法庭。 法律赋予业主的“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却变成事后追讨的“救济权”。如果“住改商”审批只需申请人一纸承诺即可通过,而权益受损的邻居却要承担举证、投诉、诉讼等维权成本,住宅安宁权的落实自然就变得艰难。 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得让“一致同意”的承诺更有分量。是否可以将纸面上的规则变成准入环节的实质门槛,要求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更好堵住虚假承诺的口子?能不能强化对维权投诉的响应,对虚假承诺的民宿申请人更快、更便捷地撤销登记?登记环节的门槛高一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能小一些,解决纠纷的门槛就能低一点,同类问题才不会都堵在诉讼这座“独木桥”上。 更深一层来看,住宅楼内民宿的“身份”本身就模糊。若视为旅店业,需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通过消防验收、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经营;若视为个人短租房,甚至不需申领营业执照。“身份”不清晰,对应的监管主体、安全管理标准便也说不清。业主同意,只是“住改商”的前置条件之一,并不代表房屋结构、消防、治安都达标。真要保证民宿的安全合规,后续仍然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持续跟进监管。 业主有使用自有房屋的自由,邻居也享有安宁居住的权利,两者都受法律保护。但盘活闲置住房,绝不能以侵犯他人权益、扰乱公共秩序为代价。应当尽快明确住宅楼民宿的法律定性,厘清谁来管、怎么管。守好小区居民家门口的安宁,别让业主的正当诉求只能靠一纸诉状来解决。 |
【法眼观察】“住改商”审批不能只看一纸承诺
作者:张雪莹 编辑:耿文静




